海關稽查權利之解除封存講解
對于暫時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賬簿、單證等有關材料,稽查組在查明有關情形或者取證后,經(jīng)海關關長同...
對于暫時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賬簿、單證等有關材料,稽查組在查明有關情形或者取證后,經(jīng)海關關長同意,應該解除封存。對于封存的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,稽查組在排除被稽查人違法嫌疑后,經(jīng)海關關長同意,應該解除封存。解除封存時,稽查組應該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場協(xié)助盤點,雙方確認后解除封存。

《解除封存通知書》的應用:解除封存時由稽查組制發(fā)《解除封存通知書》,經(jīng)雙方簽名并蓋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,副本由海關留存。
部分解除封存時,稽查組除依照上款要求制發(fā)《解除封存通知書》外,還應在雙方的“封存清單”所對應封存物的“備注欄”上注明“已于xxxx年xx月xx日解封”字樣,并要求被稽査人代表在《解除封存通知書》副本上簽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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